一甲顶三弩,三甲进地府
这是一句俗语,说的就是民间私藏甲胄,尤其是全身甲,私藏一甲等于藏了三把弩,至少就是流边,永不归籍,若是藏了三副甲胄,那就是死罪不赦
刑部尚书王之诰,看着卷宗看了许久说道:“大明律:凡民间私有人马甲、傍牌、火筒、火炮、旗纛、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,一件杖八十,毎一件加一等
私造者,加私有罪一等,各罪止杖一百,流三千里
” 明初的时候,明承唐制,大明律中规定:诸私有禁兵器者,徒一年半
弩一张,加二等
甲一领及弩三张,流二千里
甲三领及弩五张,绞
洪武二十二年,绞刑废除,私藏军器,改为杖一百,流三千里
弘治年间的《问刑条例》把这个罪又修改了一下,将弓弩从私藏军器的名单上划去,只有重甲和火器违禁,规定了最高判罚,为杖一百,流放三千里,也就是云贵川黔等边方之地,永不归籍
时代在发展,弓弩已经不属于违禁之列
谭纶满是惊讶的说道:“打孔、粗磨、穿孔、错穴、并裁札、错稜、